《狱中杂记》方苞文言文原文注释翻译

文言文评论4161阅读模式

《狱中杂记》方苞文言文原文注释翻译 4 51

作品简介《狱中杂记》是清代文学家方苞的一篇散文。1711年(康熙五十年),方苞因《南山集》案牵连入狱。《南山集》为桐城人戴名世所著。戴名世在《南山集》的《与余生书》一文中提出写历史时应给明末几个皇帝立“本纪”。此事被御史赵申乔揭发,戴名世全家及其族人牵累定死罪者甚多。方苞也因《南山集》序文上列有名字,被捕入狱。开始在江宁县狱,后解至京城,下刑部狱。两年后出狱,被编入汉军旗,以奴隶身份入值南书房。康熙皇帝死后被特赦,解除旗籍。后累官至礼部侍郎。这篇文章是方苞出狱后,追述他在刑部狱中所见所闻的记录。

《狱中杂记》方苞文言文原文注释翻译 7 25

作品原文


狱中杂记(1)


康熙五十一年三月,余在刑部狱(2),见死而由窦出者,日四三人(3)。有洪洞令杜君者(4),作而言曰(5):“此疫作也(6)。今天时顺正(7),死者尚稀,往岁多至日数十人。”余叩所以(8)。杜君曰:“是疾易传染,遘者虽戚属(9)不敢同卧起。而狱中为老监者四,监五室,禁卒居中央,牖其前以通明(10),屋极有窗以达气(11)。旁四室则无之,而系囚常二百余。每薄暮下管键(12),矢溺皆闭其中(13),与饮食之气相薄(14),又隆冬,贫者席地而卧,春气动,鲜不疫矣。狱中成法,质明启钥(15),方夜中,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(16),无可旋避(17),此所以染者众也。又可怪者,大盗积贼(18),杀人重囚,气杰旺(19),染此者十不一二,或随有瘳(20),其骈死(21),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(22)。”余曰:“京师有京兆狱(23),有五城御史司坊(24),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?”杜君曰:“迩年狱讼(25),情稍重,京兆、五城即不敢专决;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(26),皆归刑部;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、狱官、禁卒(27),皆利系者之多,少有连,必多方钩致(28)。苟入狱,不问罪之有无,必械手足(29),置老监,俾困苦不可忍(30),然后导以取保(31),出居于外,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(32),而官与吏剖分焉。中家以上,皆竭资取保(33);其次‘求脱械居监外板屋,费亦数十金;惟极贫无依,则械系不稍宽,为标准以警其余(34)。或同系,情罪重者,反出在外,而轻者、无罪者罹其毒(35)。积忧愤,寝食违节(36),及病,又无医药,故往往至死。”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(37),同于往圣。每质狱词(38),必于死中求其生,而无辜者乃至此。傥仁人君子为上昌言(39):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,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(40),别置一所以羁之(41),手足毋械。所全活可数计哉?或曰:“狱旧有室五,名曰现监,讼而未结正者居之。傥举旧典(42),可小补也。杜君曰:“上推恩(43),凡职官居板屋。今贫者转系老监,而大盗有居板屋者。此中可细诘哉(44)!不若别置一所,为拔本塞源之道也(45)。”余同系朱翁、余生(46)及在狱同官僧某(47),遘疫死,皆不应重罚。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,左右邻械系入老监,号呼达旦。余感焉,以杜君言泛讯之(48),众言同,于是乎书。


凡死刑狱上(49),行刑者先俟于门外,使其党入索财物,名曰“斯罗”(50)。富者就其戚属,贫则面语之。其极刑(51),曰:“顺我,即先刺心;否则,四肢解尽,心犹不死。”其绞缢(52),曰:“顺我,始缢即气绝;否则,三缢加别械(53),然后得死。”唯大辟无可要(54),然犹质其首(55)。用此,富者赂数十百金,贫亦罄衣装(56);绝无有者,则治之如所言(57)。主缚者亦然(58),不如所欲,缚时即先折筋骨。每岁大决(59),勾者十四三(60),留者十六七,皆缚至西市待命(61)。其伤于缚者,即幸留,病数月乃瘳,或竟成痼疾(62)。余尝就老胥而问焉(63):“彼于刑者、缚者,非相仇也,期有得耳;果无有,终亦稍宽之,非仁术乎?”曰:“是立法以警其余,且惩后也;不如此,则人有幸心(64)。”主梏扑者亦然(65)。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(66):一人予三十金,骨微伤,病间月(67);一人倍之,伤肤,兼旬愈(68);一人六倍,即夕行步如平常。或叩之曰:“罪人有无不均(69),既各有得,何必更以多寡为差?”曰:“无差,谁为多与者?”孟子曰:“术不可不慎(70)。”信夫!


部中老胥,家藏伪章,文书下行直省(71),多潜易之,增减要语,奉行者莫辨也。其上闻及移关诸部(72),犹未敢然。功令(73):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,止主谋一二人立决;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。狱词上(74),中有立决者,行刑人先俟于门外。命下,遂缚以出,不羁晷刻(75)。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,法应立决,狱具矣,胥某谓曰:“予我千金,吾生若。”叩其术,曰:“是无难,别具本章(76),狱词无易,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,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(77)。”其同事者曰:“是可欺死者,而不能欺主谳者(78),倘复请之(79),吾辈无生理矣。”胥某笑曰:“复请之,吾辈无生理,而主谳者亦各罢去。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,则吾辈终无死道也。”竟行之,案末二人立决。主者口呿舌挢(80),终不敢诘。余在狱,犹见某姓,狱中人群指曰:“是以某某易其首者。”胥某一夕暴卒,众皆以为冥谪云(81)。


凡杀人,狱词无谋、故者(82),经秋审入矜疑(83),即免死。吏因以巧法(84)。有郭四者,凡四杀人,复以矜疑减等,随遇赦。将出,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。或叩以往事,一一详述之,意色扬扬,若自矜诩(85)。噫!渫恶吏忍于鬻狱(86),无责也;而道之不明(87),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,而不求其情(88),其枉民也(89)亦甚矣哉!


奸民久于狱,与胥卒表里,颇有奇羡(90)。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,每岁致数百金。康熙四十八年,以赦出。居数月,漠然无所事。其乡人有杀人者,因代承之(91)。盖以律非故杀,必久系,终无死法也。五十一年,复援赦减等谪戍(92),叹曰:“吾不得复入此矣!”故例(93):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。时方冬停遣,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(94),至再三,不得所请,怅然而出。


《狱中杂记》方苞文言文原文注释翻译 3 49

作品注释
(1)该文作于1712年三月(康熙五十一年)。
(2)刑部狱:清政府刑部所设的监狱。刑部,明清两朝设六部,刑部掌刑律狱讼。
(3)窦(dòu豆):孔穴,这里指监狱墙上打开的小洞。
(4)洪洞(tóng同)令:洪洞县令。洪洞,今山西洪洞县。
(5)作:神情激动。
(6)疫作:瘟疫流行。
(7)天时顺正:气候正常。
(8)叩所以:询问原因。
(9)遘(gòu购)者:得这种传染病的人。遘:遇、遭受,指染病。
(10)牖(yǒu友)其前:在前方开一个窗洞。牖,窗。
(11)屋极:屋顶。
(12)薄暮:傍晚。下管键,落锁。
(13)矢溺:大小便。矢,同“屎”。溺,同“尿”。
(14)相薄(bó帛):相混杂,相侵袭。薄,迫近。
(15)质明:天正明的时候。启钥:开锁。
(16)并踵顶而卧:并排睡一起。踵,脚后跟。顶,头顶。
(17)旋避:回避。
(18)积贼:惯偷。积,久、习。
(19)气杰旺:精力特别旺盛。
(20)或随有瘳(chōu抽):有的人染上病也随即就痊愈了。瘳,病愈。
(21)骈死:并列而死。骈,并。
(22)轻系:轻罪被囚的犯人。佐证:证人。
(23)京兆狱:京城的监狱,即当时顺天府监狱。京兆,指清朝包括国都在内的顺天府。
(24)五城御史司坊:即五城御史衙门的监狱。清朝时京城设巡查御史,分管东、西、南、北、中五个地区,所以叫五城御史。
(25)迩年:近年。
(26)九门提督:全名是提督九门步兵统领。掌管京城九门督查职务的武官。九门,指正阳门、崇文门、宣武门、安定门、德胜门、东直门、西直门、朝阳门、阜城门。所访缉纠诘:所访查缉捕来受审讯的人。
(27)十四司正副郎:清初刑部设十四司,每司正职为郎中,副职为员外郎。好事者:多事的人。书吏:掌管文牍的小吏。
(28)钩致:钩取,即逮捕。
(29)械手足:手脚戴上刑具。
(30)俾:使。
(31)导以取保:诱导犯人花钱保释。
(32)“量其家”句:衡量他们家中财产多少作为敲诈的依据。剂,契劵,字据。这里指作为要挟的根据。
(33)中家:中产之家。
(34)“为标准”句:做样子警告其他人。
(35)罹(lí离)其毒:遭受其毒害。
(36)寝食违节:睡觉吃饭都不正常。
(37)伏见:即看到。伏,表示谦卑。圣上:臣民对皇帝的尊称。这里指康熙皇帝。
(38)质:询问,评判。
(39)上:皇帝。昌言:献言。
(40)结正:定罪。正,治罪。
(41)羁:关押。
(42)旧典:过去的制度。
(43)推恩:施恩。
(44)细诘:深究。
(45)拔本塞源:拔除弊端的根本,堵塞弊端的源头。
(46)朱翁:不详。余生:名湛,字石民,戴名世的学生。
(47)同官:县名,今陕西铜川市。
(48)泛讯:广泛地询问。
(49)死刑狱上:判处死刑的案件上报呈批。
(50)斯罗:也作“撕罗”、“撕掳”,排解、打理的意思。
(51)极刑:凌迟处死的刑罚。行刑时先断其肢体,最后断其气。
(52)绞缢:绞刑。
(53)加别械:加别的刑具。
(54)大辟:斩首。要:要挟。
(55)质其首:用人头作抵押来勒索。
(56)罄:用尽。
(57)治之如所言:按照他们说的那样处理犯人。
(58)主缚者:执行捆缚犯人的役吏。
(59)大决:即秋决。封建时代规定秋天处决犯人。
(60)勾者:每年八月,由刑部会同九卿审判死刑犯人,呈交皇帝御决。皇帝用朱笔勾上的,立即处死;未勾上的为留者,暂缓执行。
(61)西市:清代京城行刑的地方,在今北京市宣武区菜市口。
(62)痼(gù固)疾:积久不易治的疾病。
(63)老胥:多年的老役吏。胥,掌管文案的小吏。
(64)幸心:侥幸心理。
(65)主梏扑者:专管上刑具、打板子的人。
(66)木讯:用木制刑具如板子、夹棍等拷打审讯。
(67)间月:一个多月。间,隔。
(68)兼旬:两旬,二十天。
(69)有无不均:即贫富不一。
(70)术不可不慎:语出《孟子·公孙丑上》:“矢人岂不仁于函人哉?矢人惟恐不伤人,函人唯恐伤人,巫将亦然,故术不可不慎也。”术:技艺、技术,这里指职业。意谓选择职业不可不慎重。
(71)直省:直属朝廷管辖的省分。
(72)上闻:报告皇上的文书。移关诸部:移送文书,通告朝廷各部。移关,平行机关来往的文书。
(73)功令:朝廷所定法令。
(74)狱词上:审判书已上报。
(75)不羁晷(guǐ鬼)刻:不留片刻。晷刻,指很短的时间。
(76)别具本章:另外写奏章上呈。
(77)俟封奏时潜易之:等加封向皇帝奏请时偷偷地换过。
(78)主谳(yàn验)者:负责审判的官员。谳,审判定罪。
(79)倘复请之:如果重新上奏请示。
(80)口呿(qū驱)舌挢(jiǎo):张口结舌。呿,张口不能说话。舌挢,翘起舌头。形容惊讶的样子。
(81)冥谪:受到阴曹地府的惩罚。
(82)无谋、故者:不是预谋或故意杀人的。
(83)矜疑:指其情可悯,其事可疑的案件。矜,怜悯、惋惜。刑部秋审时,把各种死刑案件分为情实、缓决、可矜、可疑四类,后两类可减等处理或宽免。
(84)巧法:取巧枉法,玩弄法令。
(85)矜诩(xǔ许):炫耀。
(86)渫(xiè泄):污浊。鬻狱:出卖狱讼。
(87)道之不明:世道是非不明。
(88)情:指真实情况。
(89)枉民:使百姓蒙受冤屈。
(90)奇(jī击)羡:赢馀。
(91)代承:代为承担。
(92)援赦减等:根据大赦条例减刑。谪戍:发配充军。
(93)故例:旧例。
(94)具状求在狱:呈文请求留在狱中。

《狱中杂记》方苞文言文原文注释翻译 5 47

原文

康熙五十一年三月,余在刑部狱,见死而由窦出者,日四三人。有洪洞令杜君者,作而言曰:“此疫作也。今天时顺正,死者尚稀,往岁多至日数十人。”余叩所以。杜君曰:“是疾易传染,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。而狱中为老监者四,监五室,禁卒居中央,牖其前以通明,屋极有窗以达气。旁四室则无之,而系囚常二百余。每薄暮下管键,矢溺皆闭其中,与饮食之气相薄,又隆冬,贫者席地而卧,春气动,鲜不疫矣。狱中成法,质明启钥,方夜中,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,无可旋避,此所以染者众也。又可怪者,大盗积贼,杀人重囚,气杰旺,染此者十不一二,或随有瘳,其骈死,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。”余曰:“京师有京兆狱,有五城御史司坊,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?”杜君曰:“迩年狱讼,情稍重,京兆、五城即不敢专决;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,皆归刑部;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、狱官、禁卒,皆利系者之多,少有连,必多方钩致。苟入狱,不问罪之有无,必械手足,置老监,俾困苦不可忍,然后导以取保,出居于外,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,而官与吏剖分焉。中家以上,皆竭资取保;其次‘求脱械居监外板屋,费亦数十金;惟极贫无依,则械系不稍宽,为标准以警其余。或同系,情罪重者,反出在外,而轻者、无罪者罹其毒。积忧愤,寝食违节,及病,又无医药,故往往至死。”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,同于往圣。每质狱词,必于死中求其生,而无辜者乃至此。傥仁人君子为上昌言: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,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,别置一所以羁之,手足毋械。所全活可数计哉?或曰:“狱旧有室五,名曰现监,讼而未结正者居之。傥举旧典,可小补也。杜君曰:“上推恩,凡职官居板屋。今贫者转系老监,而大盗有居板屋者。此中可细诘哉!不若别置一所,为拔本塞源之道也。”余同系朱翁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,遘疫死,皆不应重罚。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,左右邻械系入老监,号呼达旦。余感焉,以杜君言泛讯之,众言同,于是乎书。

凡死刑狱上,行刑者先俟于门外,使其党入索财物,名曰“斯罗”。富者就其戚属,贫则面语之。其极刑,曰:“顺我,即先刺心;否则,四肢解尽,心犹不死。”其绞缢,曰:“顺我,始缢即气绝;否则,三缢加别械,然后得死。”唯大辟无可要,然犹质其首。用此,富者赂数十百金,贫亦罄衣装;绝无有者,则治之如所言。主缚者亦然,不如所欲,缚时即先折筋骨。每岁大决,勾者十四三,留者十六七,皆缚至西市待命。其伤于缚者,即幸留,病数月乃瘳,或竟成痼疾。余尝就老胥而问焉:“彼于刑者、缚者,非相仇也,期有得耳;果无有,终亦稍宽之,非仁术乎?”曰:“是立法以警其余,且惩后也;不如此,则人有幸心。”主梏扑者亦然。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:一人予三十金,骨微伤,病间月;一人倍之,伤肤,兼旬愈;一人六倍,即夕行步如平常。或叩之曰:“罪人有无不均,既各有得,何必更以多寡为差?”曰:“无差,谁为多与者?”孟子曰:“术不可不慎。”信夫!

部中老胥,家藏伪章,文书下行直省,多潜易之,增减要语,奉行者莫辨也。其上闻及移关诸部,犹未敢然。功令: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,止主谋一二人立决;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。狱词上,中有立决者,行刑人先俟于门外。命下,遂缚以出,不羁晷刻。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,法应立决,狱具矣,胥某谓曰:“予我千金,吾生若。”叩其术,曰:“是无难,别具本章,狱词无易,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,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。”其同事者曰:“是可欺死者,而不能欺主谳者,倘复请之,吾辈无生理矣。”胥某笑曰:“复请之,吾辈无生理,而主谳者亦各罢去。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,则吾辈终无死道也。”竟行之,案末二人立决。主者口呿舌挢,终不敢诘。余在狱,犹见某姓,狱中人群指曰:“是以某某易其首者。”胥某一夕暴卒,众皆以为冥谪云。

凡杀人,狱词无谋、故者,经秋审入矜疑,即免死。吏因以巧法。有郭四者,凡四杀人,复以矜疑减等,随遇赦。将出,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。或叩以往事,一一详述之,意色扬扬,若自矜诩。噫!渫恶吏忍于鬻狱,无责也;而道之不明,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,而不求其情,其枉民也亦甚矣哉!

奸民久于狱,与胥卒表里,颇有奇羡。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,每岁致数百金。康熙四十八年,以赦出。居数月,漠然无所事。其乡人有杀人者,因代承之。盖以律非故杀,必久系,终无死法也。五十一年,复援赦减等谪戍,叹曰:“吾不得复入此矣!”故例: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。时方冬停遣,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,至再三,不得所请,怅然而出。

作品译文

康熙五十一年三月里,当我被关在刑部监狱的时候,看见犯人死了,由墙洞里拖出去,平均每天总有三四个,不觉心里奇怪。有个曾经做过洪洞县长的杜君,站起来说:“这是生瘟疫了。现在天时正常,死的还少;过去有多到一天死十几个的。”我问是什么原因。杜君说:“这种病容易传染,生这种病的,纵然是亲人,也不敢住在一起。这监狱一共有四座老监房。每座监房有五个房间:狱卒住在当中的一间,前面有大窗通光线,屋顶有小窗透空气;其余四个房间都没有窗,可是关的犯人经常有两百多。每天天还没黑,就上锁了,大小便都在房间里,和吃饭喝水的气味混在一道。加上寒冬腊月,没钱的犯人睡在地上,等到春气一动,没有不发病的。监狱的规矩,一定要等天亮才开锁,整个晚上,活人和死人就头靠头脚对脚地睡着,没法闪躲,这便是传染人多的原因。还有奇怪的是:凡属大盗累犯,或杀人要犯,大概由于气质强悍旺盛,反倒被传染上的不到十分之一二;纵使传染上,也很快就好了。那接二连三死掉的,却都是些案子轻的罪犯、或嫌犯、或保人,是些不该绳之以法的人们。”

我说:“京师里头有顺天府尹的直辖监狱、有五城御史的司坊,为什么刑部的监狱还关着这么多囚犯?”杜君说:“近几年来打官司,凡情节比较重的,顺天府尹和五城御史便不敢做主;又九门提督调查抓来的,也都拨归刑部;而刑部本身十四个清吏司里喜欢多事的正副满汉郎官们,以及司法人员、典狱官、狱卒们,都因为人关的越多越有好处,所以只要沾上一点边就给千方百计抓进来。人一进监狱,不问有罪没罪,照例先给戴上手铐脚镣,放进老监房,使你吃尽苦头,在吃不消的时候,他们就教你怎样取保,保出去住在外面,随传随到;再照你的家庭、财产状况,把钱敲诈来,由他们按成派分。中等以上的人家,都尽其所有出钱取保;其次,要想解下手铐脚镣搬到老监房外板屋里去住的,费用也得几十两银子。至于那又穷又无依无靠的,就手铐脚镣毫不客气,作为样板,以警告其他的犯人。又有同案一起被关的,情节重的反能取保在外,情节轻的、没罪的,却吃着苦头,这种人一肚子冤气,没好吃没好睡,生了病,又没钱治,就往往死翘翘了。”我认为我们的皇上,和过去的圣人一样,有好生之德,每在批公文的时候,总给犯人死中求生,但现在竟有无辜的人这样倒霉的!如有仁人君子,能向皇上上奏除死刑及发配边疆的重犯外,其他轻犯和受到牵连还没定案的,如果另设看守所来关,不上手铐脚镣,就不知可救多少人命了!听说监狱本有五间房名叫“现监”的,是给涉案而没定案的人住的。如果能查出这种规定,实行起来,倒也不无小补。杜君说:“皇上开恩,规定做官的可住优待房,现在穷人住进老监房,大盗累犯反住进优待房,这中间的微妙,能细问吗?这样看来,只有另外关到一座监狱里,才能根本解决啊!同我关在一起的朱老头、姓余的青年和关在一起的同僚,都这样碰上疫症死了,论罪状,他们都是不该受重罚的小罪。又有某氏控告儿子不孝,左右的邻居都被关进老监,哭哭叫叫直从晚上闹到天亮。”我听了,有动于衷,曾拿杜君这些话来普通的问了问别人;结果大家说的一样,我就决定记录下来。

凡判死刑的,一经判决执行,行刑的人便先等在门外,派同党进去索讨财物,叫做“斯罗”。对有钱的犯人,要找他的亲属讲条件;对没钱的犯人,便当面直接讲条件。如果判的是剐刑,便说:“答应了我的条件,便先刺心;不然的话,四肢解完,心还没死。”如果判的是绞刑,便说:“答应了我的条件,第一绞便包断气;不然的话,绞你三次以后还须加用别的刑具,才死得了。”只有判的是杀头,才没什么可讨价还价的,但是仍旧可以扣留脑袋不给死者家属,达成敲诈目的。因此,有钱的自然甘心贿赂几十百两银子,没钱的也会卖尽衣服杂物报效;只有穷得绝对拿不出钱的,才真照他们所说的执行。担任捆绑的也一样,如果不满足他们开的条件,五花大绑时便先给你来个骨断筋折。每年秋决的时候,虽然皇帝朱笔勾掉的只十分三四,留下的有十分六七,但全体囚犯都须捆绑着到西市,等待命令。其中被捆绑受伤的,即便幸而留下,也必须病几个月才能好,甚或成为一辈子也治不好的暗伤。我曾问过一个老差役说:“大家对受刑受绑的既没什么深仇大恨,目的只不过希望弄点钱而已;犯人果真拿不出钱,最后又何妨放人一马,不也算积德吗?”老差役说:“这是因为要立下规矩以警告旁的犯人,并警告后来的犯人的缘故。如果不这样,便人人都心存侥幸了。”担任上刑具和拷打的也一样。和我同时被捕受审时挨过夹棍的有三个人。其中有一个人给了二十两银子的代价,只骨头受点轻伤,结果病了个把月;另一个人给了双倍代价,只伤了皮肤,二十天便好了;再一个人给了六倍代价,当天晚上便能和平常一样的走路。有人问这差役说:“犯人有的阔有的穷,既然大家都拿了钱,又何必更拿多少做分别?”差役说:“没有分别,谁愿意多出钱?”由这故事,印证孟子“选择职业不可不慎重”的话,真是一点也不错!

部里的老职员家里都收藏着假印信,公文下行到省级的,往往偷偷动手脚,增减着紧要的字眼,奉行的人是看不出来的。只上行上奏皇帝和咨行各部的,才不敢这样。依照法律规定:大盗没杀过人和有同犯多人的,只是主谋的一两个人立时处决,其余人犯交付八月秋审后概给减等充军。当刑部判词上奏过皇帝之后,其中有立时处决的,行刑的人先等在门外;命令—下,便捆绑出来,一时一刻也不耽搁。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公仓入狱,依法应该立时处决,判词都已拟好了,部员某对他们说:“给我一千两银子,我弄活你们。”问什么办法,部员某说:“这不难,只消另具奏本,判词不必更改,只把案末单身没有亲戚的两个人换掉你们的名字,等到封奏时候,抽出真奏,换上此奏,就行了。”

他的一个同事说:“这样办可以欺蒙死的,却不能欺蒙长官;假使长官发觉,再行申请,我们都没活路了。”部员某笑着说:“再行申请,我们固然没活路;但长官也必定以失察见罪、连带免官。他不会只为两条人命把自己的官丢掉的,那么,我们最后还是没有死的理由的。”结果便这么办,案末两个人果然被立即处决。主审官张口结舌给吓呆了,可是终于不敢追究责任。我关在监狱的时候,还见过某姓兄弟,同狱的人都指着说:“这便是把某某人的命换来他们的头的。”后来部员某忽然在一个晚上死了,大家都说这是上天报应。

凡属杀人案件而判词上没有“谋杀”、“故意杀人”等字眼的,大概经过秋审,列入“矜疑”(情有可矜而罪在疑似之间的)类中,便可以免死,司法人员因此也就可以在法律夹缝里做手脚。有个叫郭老四的,曾四次犯杀人案,最后一次仍以“矜疑”减等,不久碰上大赦。出狱以前,一天到晚都和同党喝酒唱歌,有时直闹到天亮。有人问他过去的班,他竟一件一件原原本本道来,神气活现,好像自己了不起似的。唉!那些无耻而恶毒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,原不足深责;但道理并没真正弄清,一班善良官吏往往以脱人死罪为功德,而不追究真正的实情,就使死者含冤不浅了!

有些坏人在监狱里坐久了,和典狱官狱卒们狼狈为奸,就很肥了。山阴有个姓李的,因犯杀人罪坐牢,每年都赚上几百两银子,康熙四十八年,因大赦出狱。住了几个月,无所事事。恰好他同乡有犯杀人案的,便冒名顶替。因为法律规定,如果不是故意杀人,必然可以长期监禁,不会判死罪的,五十一年,依赦例减等充军。他叹气说:“我没办法再能进这儿来了!”按照旧例,充军的人都移押顺天府待命;这时正是冬天,停止发遣,姓李的具状要求仍回刑部监狱等候春天发遣,要求再三,都没批准,还老大不高兴呢! (李敖译)

《狱中杂记》方苞文言文原文注释翻译 6 32

作品鉴赏

“杂记”,是古代散文中一种杂文体,因事立义,记述见闻。该文是“杂记”名篇,材料繁富,错综复杂,人物众多,作者善于选择典型事例重点描写,“杂”而有序,散中见整,中心突出。如用方苞提出的古文“义法”来衡量,繁富的材料就是“义”,即“言之有物”;井然有序的记叙就是“法”,即“言之有序”。文章记狱中事实,在触目惊心的叙述中,间作冷峻深沉的议论。

全文可以分为五个部分。第一段,自开头至“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”,写刑部狱中瘟疫流行情景,揭露造成瘟疫的根源;第二段,自“余日”至“于是乎书”,写刑部狱中系囚之多的原因,揭露刑部狱官吏诈取钱财的罪恶;第三段,自“凡死刑狱上”至“信夫”,写行刑者、主缚者、主梏扑者心狠手辣,揭穿刑部狱敲诈勒索的黑幕;第四段,自“部中老胥”至“人皆以为冥谪云”,写胥吏放纵主犯,残害无辜,主谳者不敢追究,揭露清代司法机构的黑暗与腐败;第五段,自“凡杀人”至结尾,写胥吏狱卒与罪犯奸徒勾结舞弊,揭露刑部狱成了杀人犯寻欢作乐牟取钱财的场所。

《狱中杂记》方苞文言文原文注释翻译 1 61

文中主要揭露了以下事实:

一、狱吏与狱卒的工资收入微薄。

狱吏每年只有工食银六两,按当时一般平民生活标准只够四口之家一个月所用。这还是在册的狱吏,而不在册的就更低了,他们虽然收入这么低,但大多还通过各种关系,打通种种关节要来县衙当差(狱吏一般是违法进来的,没有通过科举考试,无法保证文化素质)。他们主要是靠山吃山。

二、狱中瘟疫流行,死者相枕藉。

到了夜间,死了的和活着的人脚碰头而躺着,无法转动,这样一来,瘟疫越传染越多。犯案多次的大盗贼、杀人重囚,生命力旺盛,而且因有心理准备,心态平稳,很难被传染。那些接踵并肩而死亡的,“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”,都是因轻罪被囚的以及被牵连、被捉来当证人的那些没有犯法的人。被牵连、被捉来当证人的的人是冤屈的,又加之担心家里的亲人,精神已经崩溃,免疫力快速下降,发生瘟疫,最容易被传染。

三、无所不用其极的敲诈勒索与贪赃枉法。

为了增加敲诈钱财对象,狱吏们就想方设法株连,把与案件稍有牵连、沾点边的人统统抓进来,“不问罪之有无,必械手足,置老监,俾困苦不可忍,然后导以取保”。他们把这些清白无辜的人折磨得“呼号达旦”无法忍受,接着诱劝倾家荡产交纳大笔保证金,一交来他们就私分,接着对贫穷无钱取保的人加倍折磨,以此警告不愿掏钱的人。结果是“情罪重者反出在外,而轻者、无罪者罹其毒,积忧愤,寝食违节,及病,又无医药,故往往致死”。罪魁祸首只要有钱取保,反而逍遥狱外,而众多涉案者和证人却被活活折磨死了。

“有钱能使鬼推磨”,犯人同是被捆绑,如果没钱贿赂,他们就在捆绑时把筋骨折断,甚至造成终身残废。同是遭受板子、夹棍刑讯,但因贿赂钱数差别大,造成伤害的后果差别就也非常大:“一人予三十金,骨微伤,病间月;一人倍之,伤肤,兼旬愈;一人六倍,即夕行步如平常。”因此,文中表现了老百姓“屈死不告状”的心态。

四、对死刑犯进行偷梁换柱。

最让作者震惊的是,只要肯掏大价钱,狱吏们连死刑犯也能偷梁换柱。有狱吏对判死罪的贪官说:“给我千金,我让你活!”贪官问:“你用什么办法让我活?狱吏说:这事不难!在判决书封奏之前,我把同案犯中没有亲戚家人的单身汉的名字和你换换位置!”贪官问:“你就不怕事后上级发现?”狱吏说:“发现了肯定要处死我,但也要罢主管领导的官,他们舍不得头上的乌纱帽,只能打掉牙齿肚里吞,暗暗叫苦而不敢声张,我的性命自然就也保住了。”狱吏与狱卒们胡作非为,他们暴虐成性的嚣张气焰,一般人根本无法想象。

方苞通过自己在刑部狱中的所见所闻的大量事实,把狱吏与狱卒的残酷无情、暴虐成性的面目展现在读者面前,揭露了天子脚下的刑部狱的种种黑幕,百姓的横遭逮捕、冤死狱中,以及狱吏的敲诈勒索、受贿枉法、草菅人命等事实,反映了封建君主专制国家的司法机构的腐败与恐怖。

《狱中杂记》方苞文言文原文注释翻译 2 49

作者简介

方苞(1668—1749),清代散文家。字凤九,号灵皋,晚年又号望溪,桐城(今安徽桐城)人。康熙年间(1662—1722)进士。1711年(康熙五十年)因文字狱牵连入狱,得人营救,两年后出狱。后官至礼部侍郎。他是桐城派古文的创始人,当时颇有影响。主张写文章应讲究“义法”,“义”指文章的内容,要符合封建的纲常伦理;“法”指文章的形式技巧,要结构条理,语言雅洁;从而做到“言之有物”,“言之有序”。提倡义理、考据、词章三者并重。所作文章多宣扬封建礼教,有的也很有思想意义。有《方望溪先生全集》传世。

继续阅读
评论  0  访客  0
匿名

发表评论

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

:?: :razz: :sad: :evil: :!: :smile: :oops: :grin: :eek: :shock: :???: :cool: :lol: :mad: :twisted: :roll: :wink: :idea: :arrow: :neutral: :cry: :mrgreen:

确定